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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系列解读(四)

发布者:赵云  时间:2024-12-24 18:00:29  浏览:


本周开展资助政策解读系列专题最后一期,针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什么是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地方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由各省份确定。

2.补偿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答: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

答: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老工业基地是指《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中提及的25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辖区和95个地级城市

4.黑龙江省边境县包括哪些?

答: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

5.补偿代偿政策中规定的黑龙江省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1)工作地点在我省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如工作地点在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则不符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2)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3)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6.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我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1)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2)普通高校非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在满足前两条的基础上,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的,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基层单位,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单位变动后不属基层单位的,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7.在校期间提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能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可以。

8.在校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是申请学费补偿还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申请学生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9.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1)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具体可咨询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2)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满3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3)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我校该生所在学院(具体事宜请联系辅导员老师或所在学院学生发展中心主任)。所在学院初审无误后,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

4)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盖章并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教育服务中心。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退回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退回学生本人。

5)黑龙江省教育服务中心收到我校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批确认,将最终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我校。

6)资金审批拨付后,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汇至学生社保卡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10.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有什么后果?

答:(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2)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3)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4)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以上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解读,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呈现,使学生对资助政策、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更加清晰化、具体化。至此,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解读四期专题已全部结束,希望同学们认真学习,详细了解和掌握各类资助政策,以便更好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