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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

哈尔滨华德学院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康春丽  时间:2017-10-23 00:00:00  浏览:

各分院:

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和省教育厅有关国家助学金评审相关通知要求以及《哈尔滨华德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相关通知和要求,将助学金等级划分为一等4000/年,二等3000/年,三等2000/年。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6、申请者应出具乡级、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印的家庭困难证明;

7、使用高档物品及穿名牌服装的同学不能参加评审。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时间安排

(一)广泛宣传

各院应大力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全院学生都能够了解并熟悉国家助学金政策主要内容,及时召开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动员会,保证所有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受理时限。

(二)组织申请、提交材料

各院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要填写“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需要学生本人签字。各院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报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各院需上报“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附件1)和“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汇总确认表”(附件3),“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统计表(附件5),不得随意调整表格内容及格式。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情况报告”需要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加盖公章。

(三)评审办法

1、各院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贫困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4、各院在评审时应全面掌握贫困生的家庭实际情况,申请者应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具印的特困证明。

5、获得助学金的同学,要在各个方面积极表现。在本学年内如出现任何违纪行为,将从当月停止发放助学金。

(四)各院评审、公示

各院成立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责任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各院在收齐国家助学学金申报材料后,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学院拟推荐名单确定后,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上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审核、公示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归集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申请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

(六)教育部终审

省教育厅复审后报教育部,教育部终审后批复评审意见。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019

召开学校评审工作会议,将助学金分配名额下发各院系,并将评选相关通知向全校学生公布(详见校园网)

1020日—1024

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上交辅导员处

各年级依据相关评审条件,根据学生申报情况,审核相关材料,院系评审委员会进行联评

1025日—1027

各院系将候选学生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公告栏纸介版和院系网站公示)

102728

院系将初审后的学生名单与申报材料以及汇总表上报学工处

1030日—111

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112日—118

学校将候选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地点为各教学楼公告栏及学校网站

119日前

学校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各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推荐。各院要认真做好工作,将利于学生的好事办好。

2、各院评审工作实行责任制并逐级负责,各院报学校学工处助学中心材料必须有各分院党总支书记和党总支副书记两人签字。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

3各院要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进行评选(见附件4),不得擅自改变国家助学金标准、增减受助范围,受助范围必须是已经被确认为贫困生的学生(参考2017年贫困生认定的数据)。

4、各院在上报评审材料的同时,提交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的民主推荐意见和评审报告。

5、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学院评审小组,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并组织院系评审委员会进行联评,联评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材料至学生工作处

五、评审期间的监督考措施

(一)为强调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在该项工作开展中,各院组织辅导员签署承诺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在评选期间,如学生有异议的情况,请各院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

(三)学生工作处将开展国家助学金评选的监督、考工作。在评审期间将通过问卷、座谈和抽查等形式,全面了解各院工作开展情况。如发现违反规定行为,将取消学生个人的评选资格,对涉事辅导员及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院和相关辅导员当年的评优资格。

(四)各院要向全体学生告知监督电话。联系人及监督电话:杨照宇18246108527,康春丽13936190505。监督邮箱:hdxgc88128516@126.com

 

                                                       学生工作处

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