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精神,推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努力成为高校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确保本、专科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总体不低于1:200的比例,同时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应充分考虑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特性,在省编委核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事业编制总数内,优先解决专职辅导员的入编问题,不能以短期聘用或兼职人员代替专职辅导员。高等学校可聘请少量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或优秀研究生担任本、专科学生的兼职辅导员。新聘任的专业教师符合条件的,原则上要担任一定时间的兼职班主任。专业教师职务晋升时,原则上要有辅导员、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
第五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六条 高等学校选聘辅导员的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者优先选聘。
第七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选聘的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
(四)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五)坚持着眼长远、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选聘辅导员。选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选聘工作机构,按照辅导员选聘标准,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通过笔试、面试、心理测试和考核等形式进行选聘。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在免试推荐的研究生中,择优选聘专职辅导员,为其保留学籍资格,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一段时间后(至少两年),再攻读学位。
第九条 高等学校实行辅导员选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专职辅导员原则要求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三年后方可转岗;兼职辅导员最低聘任期限为一年。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十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调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
(八)在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学校、院(系)党政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职务,做好或协助做好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大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学生骨干的培养选拔工作,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第四章 培训与培养
第十二条 构建和完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体系。依托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哈尔滨师范大学),开展辅导员队伍的岗前培训、专题培训、高级研修和学历教育,形成由教育部示范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骨干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组成的三级培训体系。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全面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建立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新任职辅导员要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上岗。实行辅导员轮训制度,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每三年接受一轮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或骨干培训。
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举办辅导员高级研修班,组织开展优秀辅导员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每年选送20名优秀辅导员骨干到境内外参加短期访问交流,每年选送10名优秀辅导员骨干参加中长期国际合作培训和研修,为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各高校要开展辅导员培训工作,组织辅导员每年参加一次校内学术交流活动。辅导员在任职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教材体系和学习交流平台。组织编写具有黑龙江特色的辅导员培训教材,建立辅导员工作案例库和黑龙江高校辅导员网站,定期举办辅导员论坛,不断丰富辅导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拓展辅导员学习交流的空间。
第十五条 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省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工作研究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畴,在制定课题指南中独立设置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各高校要设立辅导员科研项目,并提供必要的经费,用于学生工作研究。省级教育类期刊要开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固定版面或专栏,高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省级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类期刊要经常刊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向研究论文。
第十六条 全面实施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提升工程。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硕士招生计划和博士招生计划,免试推荐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两年以上的优秀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全省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各高校每年要在免试攻读和单招单考的硕士、博士学位名额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推荐优秀辅导员攻读学位。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科学制定辅导员的培养计划,将优秀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
第十八条 建立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校内及校际交流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辅导员挂职锻炼和社会实践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辅导员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挂职锻炼,并把优秀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各级党校的培训计划,使其作为党政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的重要来源。对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的专职辅导员报考黑龙江省公务员相关职位,在选拔和录用过程中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依照高等学校教师培养的有关规定,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与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职务评聘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的职务评聘要体现其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科学设置辅导员的教师和干部职务岗位,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如辅导员转至其他教学科研岗位,在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予衔接,并充分考虑到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实际和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评审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本校组织评审;辅导员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按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办理评审结果核准;具有评审权的高校可自行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评审组,依照“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开展高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各高校可单独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托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申报评审;要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提高辅导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三)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要经过相应层次的岗位培训。辅导员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省级以上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四)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根据其工作特点,将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学期折算为60学时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将学生党课、团课折算成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学工作量;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也依此折算教学工作量。
(五)取得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辅导员要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在确定辅导员行政级别结构时,正处级岗位应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5%,副处级岗位应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15%(高职专科院校副处级岗位应不低于辅导员岗位的5%)。大学本科毕业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硕士及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工作满两年,含一年试用期),经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副科级任职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连续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且正科级任职满三年、经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满三年,经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为正处级(或五级职员),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辅导员可破格晋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评定辅导员管理岗位等级。辅导员管理岗位等级(或行政级别)职员数量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学校非领导行政职务职员数量指标。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院(系)双重管理,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思想教育管理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辅导员的考核体系。辅导员考核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辅导员考核机构,对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按照学校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奖惩。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以发挥辅导员工作潜能、激发辅导员工作热情为目的,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创新能力、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项内容。辅导员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辅导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辅导员考核采取工作述职、学生测评、院(系)评价、学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在综合工作述职、学生测评、院(系)评价、学校评价四方面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提职晋级,参加国内外培训、国际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有悖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的;
(三)学生工作出现较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党风党纪和廉政制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学校相关部门要进行戒勉谈话;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原岗位进行试岗,试岗期限为一年;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和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高校处分辅导员要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并认真听取辅导员申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所属院(系)要为辅导员的工作、生活以及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在制定经济分配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从特殊岗位津贴、通信费和学生同餐费等方面给予经济补助。要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量(含节假日),对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超额工作量,应以附加工作津贴的形式给予经济补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评估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督导制度,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高等学校党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优奖励机制。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黑龙江省教育厅设立“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待遇等同于省级优秀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从各高校推荐的“校级优秀辅导员”中联评产生。
各高校要设立“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待遇等同于校级优秀教师),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定期开展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黑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